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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协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理事会的职权”中的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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