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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解读
作者: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10-21 10:06:35    浏览次数:263

近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暂行)》《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暂行)》《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暂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将制定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则》《基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出台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1年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3年省政府出台《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后,行政机关应负责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根据上述文件要求,我局在统筹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则》和《基准》,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裁量条件、标准、幅度等进行了统一规定。《规则》和《基准》将对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地方金融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规则》《基准》制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思路

坚持依法设定的原则。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范围内,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执法实际情况,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裁量权作出细化规定。

(二)主要内容

1.《规则》主要内容

《规则》分为6章,共45条。

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裁量权定义、基本原则、制定权限等。

第二章行政处罚。共14条,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适用情形,并对适用要求、违法情节和后果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共8条,明确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不同情形的许可处理方式等。

第四章行政强制。共6条,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及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等。

第五章行政检查。共5条,明确一般检查事项适用的原则、规定等。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基准实施时间等。

2.《基准》主要内容

《基准》共涉及4类执法事项40项,其中行政处罚29项、行政许可5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5项。

行政处罚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将处罚事项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等行业类别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域进行划分,每个处罚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原则上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档次,特殊情况下增加“轻微”档次,共形成了29项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3类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参照省司法厅相关要求予以制定,逐项明确了各类裁量要素。

三、《规则》《基准》制定过程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着手编制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对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负责实施的主要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分类梳理,起草了《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对照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编制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4类执法事项《基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规则》《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则》《基准》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当前地方金融领域执法工作实践需要。

相关政策文件

·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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