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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作者:    日期:2016-11-29 11:05:02    浏览次数:2477

冀科计〔2016〕28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其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和《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冀财教〔2015〕11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创业企业融资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宗旨和作用
      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或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管理团队进入河北,投资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
      引导基金的作用:一是营造科技人才创业创新环境,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拓展科技创业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创业企业融资难现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二是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推动省内天使投资行业快速发展,促进省内天使投资专业化、机构化,为我省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创新资源支持。三是探索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投资机构投入,并按市场机制筛选、投资和管理项目,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二、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基金规模
      引导基金起始规模为5000万元,以后根据省财政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二)资金来源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三、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及政府资金等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子基金。鼓励各地市政府、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与设立子基金。
      四、管理机制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由管理委员会、出资人代表、受托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托管银行构成。
      (一)管理委员会。由省科技厅负责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研究建立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
      (二)出资人代表。省科技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受托管理机构。指定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参股子基金的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审。具体包括对参股子基金的合作对象调查评估和初步审核,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方案;注资组建子基金;对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并随时报告运营情况;在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或子基金终止时,与相关利益主体、律师、会计师共同组织对子基金所投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或清算等。受托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和相关财务资料。
      (四)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专家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聘请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的专家组成。
      (五)托管银行。管理委员会确定托管银行,对引导基金资金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主要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和相关财务资料。
      五、运作机制
      (一)运作原则
      引导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投资要求
      1、引导基金不单独发起设立子基金。
      2、子基金应当在河北省境内注册,每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5%,且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3、子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方式投资于省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重点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团队或青年科技人才携带科研成果创建或新办的科技型企业。
      4、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子基金原则上对所投企业不得控股,不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
      (三)投资期限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投资管理
      子基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且子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河北注册设立专职管理子基金的企业实体,并配备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个以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功投资案例。
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并可根据子基金收益情况向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有权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派出观察员,行使对子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权。
      (五)投资退出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上市转售、股权转让、企业并购、企业回购及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六)收益分配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优先购买。
      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超过五年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其在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其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六、监管和风险控制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确保资金规范运作。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施效果、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于其投资计划、投资运作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接受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鉴于引导基金所投企业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阶段,面临较大风险,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子基金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开展风险控制,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子基金运行情况。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管理委员会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当子基金运作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管理委员会需责成受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纠正或按协议终止与此子基金的合作。
      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闲置资金应存放于托管银行保值运作。
      七、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尽快制定《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建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确定《管理委员会章程》、《工作规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等配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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