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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作者: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日期:2021-10-21 08:56:15    浏览次数:77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冀科高规〔202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进行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指由我省管理或归口管理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进行绩效评价。认定或备案时间满1年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三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落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关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鼓励争优,推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和能力提升,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优化完善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充分依靠专家,坚持导向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

     (一)导向性。通过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孵化服务能力提升,优化全社会创新创业孵化环境,培育更多的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企业家,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客观性。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组织程序,以定量指标为主,合理平衡总量指标和增量指标、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客观反映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

     (三)公正性。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制定工作方案,委托和指导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运营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和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下同),加强对本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报送各类绩效评价材料的审核检验,确保内容数据真实有效。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权重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

        1.服务能力:主要从场地人员、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孵化链条建设等方面设置10项指标,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在孵企业成长性、科技含量等方面设置7项指标,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

        3.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器收入增长、收入结构等方面设置2项指标,引导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4.社会贡献:主要从创业带动就业、孵化上市企业、对区域支撑作用等方面设置5项指标,引导孵化器推动科技与区域经济融合。

       第七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主要从服务基础、孵化服务、服务绩效和对社会贡献四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权重及相关说明见附件2)。

        1.服务基础:主要从场地人员、创业资源、服务机构等方面设置6项指标,引导众创空间完善服务体系。

        2.孵化服务:主要从创新创业服务、对接外部创新资源、公共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等方面设5项指标,引导众创空间提升服务水平。

        3.服务绩效:主要从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成长情况、获得投融资情况、科技含量等方面设置5项指标,引导众创空间增强服务质量。

        4.社会贡献:主要从创业带动就业、对区域支撑作用等方面设置2项指标,引导众创空间强化社会使命融入本地发展。

       第八条  具体的评价指标及权重,可根据我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包括:制订绩效评价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进行年度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委托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定和适时发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年度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受理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整理,编写综合评价报告,并按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熟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及创业孵化等相关领域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做好接受绩效评价的准备工作,结合实地考察审核各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加强对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材料、参加评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确定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确定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明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作要求,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日程安排、材料范式、参评专家、评分细则等),由省科技厅审核批准。省科技厅发布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归口管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监管督促、核查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参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评价要求,编写绩效评价材料并提供有关佐证。相关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组。专家应从长期从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研究和管理、了解关心我省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行业专家和企业家中产生,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多种方式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价,完成评分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对全过程绩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和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评价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如实收集绩效评价材料和评价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形成包括电子版及纸质资料在内的完整档案,提交省科技厅。


第六章 评价定档和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评分和意见,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评价结果,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分70-79分为良好,评分60-69分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一般“优秀”档次不超过总数的10%,良好档次不超过总数的30%。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和良好、进步明显的孵化器,视情况给予一定绩效补助。对优秀档次的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作为推荐科技部认定备案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优先选择。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参与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核查,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非正常经营的,绩效评价结果不得定为优秀和良好,不得给予绩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科技厅发警示整改通知,并由归口管理部门指导,限期一年时间,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和参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绩效评价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信息,不得收受评价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等。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加绩效评价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省科技厅撤销其相关资格,收缴补助资金,并列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河北省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权重

评价材料

指标类型

服务能力

35%

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

评价周期内,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为在孵企业提供租赁、公共服务等的场地总面积。

3

需附产权证、受托管理合同或租赁场地合同等证明材料。

定量

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

孵化器从业人员参加孵化器行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数与孵化器从业人员总数比例。

3

需附从业人员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的证书。

定量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评价周期内,由孵化器聘期内的创业导师总数与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3

需提供与创业导师签订的合作协议、导师聘书、导师简介。

定量

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

与孵化器签订合同、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

3

需提供机构清单及与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定量

孵化资金总额(万元)

评价周期内,孵化器自身拥有或合作拥有的可支配的孵化资金总额。

4

需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的相关合同文件、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及证明等。

定量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平台提供服务次数(次)

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利用自建或合作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次数。

4

需附平台建设、运营、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定量

孵化器制度建设

孵化器制定的财务、管理、运营等相关制度。

3

需附相关制度的复印件。

定性

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评价周期内,孵化器按照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要求参与相关统计工作,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情况。

3

需提供参与统计工作、向相关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和报告。

定性

引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工作成效

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与国内外孵化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等合作,开展技术对接、成果转化、联合开发、人才引进及培养、资金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情况。

5

需提供相关内容的总结报告、开展合作的协议。

定性

孵化器开展孵化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

孵化器建设的众创空间、加速器等情况及开展链条孵化方面的工作。

4

需提供完善链条建设及开展链条孵化工作的总结报告。

定性

孵化绩效

40%

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评价周期内,新增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需附在孵企业入驻协议、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定量

年度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评价周期内,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需附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及入驻期间协议、达到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定量

在孵企业中拥有或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

获得各类知识产权受理(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6

需附各类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及受理证明材料。

定量

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

评价周期内,在孵企业中经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6

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等证明材料。

定量

在孵企业中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个)

评价周期内,在孵企业中经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6

需附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文件、证书、编号等证明材料。

定量

获得投融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个)

评价周期内,获得投融资支持的在孵企业总数。

6

需附获得投融资的相关协议等证明文件。

定量

孵化器组织开展论坛、培训、大赛、沙龙等活动(场次)

评价周期内,孵化器组织开展的创新创业论坛、培训、大赛、沙龙等相关活动。

6

需附开展活动的清单、通知、活动照片、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定量

可持续发展10%

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孵化器当年总收入比上一年度总收入增长比例。

5

需提供财务报表。

定量

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业管理等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5

需附财务报表、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定量

社会贡献

15%

在孵企业中上市(挂牌)企业数量(个)

评价周期内,在孵企业上市(挂牌)的数量。

2

需附企业上市(挂牌)证明材料。

定量

孵化器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数量(个)

孵化器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个数。

2

需附企业上市(挂牌)证明、并购合同或营收证明等材料。

定量

孵化器促进就业情况

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促进就业及吸纳应届大学生就业情况。

5

需提供促进就业及吸纳应届大学生就业情况的工作报告。

定性

孵化器带动区域创新创业情况

孵化器参与区域创业孵化政策研究,推动孵化器联盟、协会建设,提升区域孵化整体水平开展的工作及成效,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区域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情况。

3

需提供专项工作报告。

定性

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促进情况

孵化器在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促进区域产业集聚、打造产业创新生态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3

需提供专项工作报告。

定性



附件2


河北省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权重

评价材料

指标类型

服务基础

25%


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平方米)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自主拥有可支配的为入驻团队、企业提供租赁、公共服务的场地总面积。

3

需提供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及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并附业主房产证明。

定量

众创空间服务人员与入驻团队、企业总数的比例(%)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服务人员数量与入驻团队、企业总数的比例。

3

需提供主要服务人员名单和入驻团队、企业名单。

定量

众创空间服务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

众创空间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与众创空间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

4

需附服务人员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的证书。

定量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与入驻团队、企业总数的比例(%)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签订协议并在聘期内的创业导师数量与入驻团队、企业总数的比例。

5

需附与创业导师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聘用证书等材料。

定量

拥有签约投融资机构数量(个)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对接、合作签约的投融资机构数量。

5

需附与投融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定量

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

与众创空间签订合同,在评价周期内为入驻团队、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

5

需提供机构清单及与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定量

孵化服务

30%


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各类创业辅导、培训、路演等活动的次数(次)

评价期内,众创空间组织开展的各类针对入驻团队、企业及本地创业者的创业辅导、培训、路演等活动。

6

需附开展活动的清单、通知、活动照片、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定量

创业导师对接活动的数量(次)

评价周期内,由众创空间签约创业导师对接服务企业情况。

6

需附创业导师对接活动清单、活动图片等证明材料。

定量

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次数(次)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为团队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产品设计、质量检测、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技术性服务。

8

需附为团队、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清单(时间、内容和服务的团队、企业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

定量

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按照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要求参与相关统计工作,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情况。

4

需提供参与统计工作、向相关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和报告。

定性

引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和开展产学研合作方面工作和成效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与国内外孵化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等开展技术对接、成果转化、联合研发、人才培养、资金等方面的合作情况。

6

需附开展合作情况总结报告、合作协议。

定性

服务绩效

35%

年度新增入驻团队、企业数占入驻团队、企业总数的比例(%)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新增入驻团队、企业数量与入驻团队、企业总数的比例。

8

需附入驻团队项目简介、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定量

年度成功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的企业数量(个)

评价周期内,由本众创空间内入驻团队成功进入市场并进行商业化运营的企业数量。

8

需附团队入驻时协议、注册为企业后的营业执照。

定量

入驻团队、企业中拥有或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

获得各类知识产权受理(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的入驻团队、企业数量与入驻团队、企业总数的比例。

8

需附各类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及受理证明材料。

定量

获得投融资支持的入驻团队、企业数量(个)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内获得投融资的入驻团队、企业数量。

5

需附获得投融资的合同、协议、股东变更证明等相关材料。

定量

开展服务创新、特色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效。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在创新服务理念模式、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等特色服务的工作及成效。

6

需提供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定性

社会贡献

10%

众创空间促进就业情况

评价周期内,众创空间内入驻团队、企业促进就业、吸纳应届大学生就业、大学生在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团队及创办企业的具体情况。

6

需提供众创空间促进就业、吸纳应届大学生就业、大学生创业团队及创办企业情况的工作报告。

定性

众创空间对区域创新创业推动作用

指众创空间参与区域创业孵化政策落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区域双创文化氛围,推动区域众创空间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

4

需提供专项工作报告。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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