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跨境电商由于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以及突破时间限制等优势,成为“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的快速通道,是我国顺利开展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中国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在全球跨境电商的市场上也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机遇与挑战往往并存,跨境电商企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跨境经营常常面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尽管众多中国企业有提前布局意识,但受排查手段有限、境外法律差异及电商竞争环境复杂等因素制约,风险依旧难以完全避免,企业容易陷入被动局面。近些年,涉及跨境电商的案件中绝大部分为商标诉讼案件,其中三类经常发生的典型问题尤其值得我国企业的重视和警觉。
第一,外国法院认定侵权的范围不断扩大,企业布局防范需要倾注越来越多的注意义务。譬如美国法院在判定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其判断标准从是否混淆了商品的来源,逐步扩展到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淡化稀释行为。相当一部分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对商标侵权的布局防范还停留在认为只要不去主动模仿他人商标,就不会构成侵权。但在实践中,企业在商品上使用的词语描述、颜色选用、排列摆放等方面与其他商家销售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话,都可能构成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侵权。例如 MIZO手机在eBay平台商品描述中使用“NOTE3”“NOTE4”等词汇,遭到三星公司投诉后,其银行账户被冻结;蒂芙尼公司将其独特的蓝色(Tiffany Blue)注册为商标,我国出海企业如果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颜色,也可能构成侵权。
第二,不同国家的法院颁布禁令的标准不同,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监测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外销售商品,最担心的处罚就是收到当地法院颁发的商品销售禁令,因为一旦当地的电商平台收到法院禁令,只能选择将企业的商品下架。问题在于,由于各国甚至各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习惯不同,一些特殊的禁令规则存在过度保护的嫌疑,企业不得不面对大量涌现的知识产权禁令。以美国为例,一般法院在颁发禁令的时候,要将被告企业的名字列在起诉状封面或正文中,这样被告企业可以及时知晓被诉的相关情况。但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的“附表 A”诉讼,就允许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可申请单独密封提交一份载明所有被告名字的不公开附表(即“附表 A”),这一行为导致被告无法及时知晓被诉,原告单方申请签发密封的临时禁令一旦获得法院批准,当地的电商平台只能选择删除被告商品的列表、冻结网上店铺的财产。我国很多跨境电商企业作为被告受到这个禁令制度的影响,甚至直到当地的电商平台删除商品后才得知被他人起诉的事实。
第三,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也不尽相同,对企业全方面的合规要求越来越高。仍以美国法院为例进行说明,尽管《海牙送达公约》要求“诉讼文书须以规定形式由缔约国制定的中央机关负责传送”,但一些美国法院并不遵循公约的要求,而是批准原告简化诉状送达方式,甚至允许采用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这些程序问题看上去很小,但可能对案件最终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已经出现不少企业将电子诉状误认为垃圾邮件而错过出庭致缺席审判,或因反应时间过短而错失和解机会的例子。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在跨境电商领域占比较高,以上所罗列的三种常见典型问题,一旦应对不善,往往会因此陷入经营上的被动,导致业务中断以及蒙受经济损失。特别是在购物旺季,若遭遇账户冻结,对企业的打击更大,因此很多企业不得不选择主动和解,选择赔偿息事宁人。数据显示,中国企业涉外跨境商标诉讼结案中,我国企业缺席判决导致原告胜诉的案件比例较高。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跨境电商从两方面加强应对:一是加强知识产权的注册布局,出海之前详细调研目标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明确品牌定位,积极注册主商标及衍生商标,并对其建立合规审查机制。二是遭遇诉讼时全面评估案情,根据案件进展和企业规模制定策略降低损失,不必消极避诉。总之,中国企业出海需建立系统风险防控机制,以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在跨境电商的发展道路上,企业只有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才能在国际市场中站稳脚跟,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