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存在着较多的以组件、套件产品或者相似设计为形式的合案申请,由于各申请方式之间存在着交叉与区别点,申请案件中存在的设计较多,各设计之间存在着相同点与不同点,在专利申请时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可能会让申请人产生困惑。本文从专利申请角度出发,分析合案申请中存在的问题,更加明确各申请形式的区别与授权条件,从而有利于申请人选择更合适的申请方案,提高专利申请效率。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增加了相似设计可以合案申请的规定,这对申请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该条款不仅解决了之前相似设计若合案申请则不符合单一性,而分别申请则会构成实质相同的问题,更全面地保护了设计创新。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这一原则防止申请中包含不相关或关联性低的多个设计,便于专利申请的处理和审查。但对于有些密切相关的设计,合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更能有效地审查和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方式有多种,哪种方式更适合申请内容,如何选择最优申请方案,则需要在充分理解申请内容的基础上明确申请方式。
问题的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也就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含了三种情况:1.可以是一个组件产品的设计;2.也可以是同一产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这些局部设计在功能或设计上具有关联并形成特定的视觉效果;3.还可以是合案申请,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是成套产品。
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申请人以上述方式合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由于合案申请中存在多件产品,其组合或者提交方式对案件申请有较大影响,因此,如何更合理准确地提交申请文件也极大地影响了专利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本文将结合申请案例,提出问题并进行解答,以进一步明确合案申请的条件。
案例1:大象凳子
以成套产品的形式提交了产品名称为大象凳子的专利申请,其中套件1、套件2的三维效果图如图1所示。由视图可以看出,套件1和套件2整体相似,存在局部的差别,那么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合以套件产品还是以相似设计的形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呢?
套件1 套件2
图1大象凳子
案例2:沙发茶几套件
以成套产品的形式提交了产品名称为沙发茶几套件的专利申请,其中套件1、套件2、套件3、套件4和套件5的三维效果图如图2所示。其中套件1为双人位沙发、套件2为单人位沙发、套件3为扶手、套件4为边几、套件5为茶几。
从图2中可以看出套件4边几与套件5茶几的外观设计相似,套件1双人位沙发与套件2单人位沙发的外观设计相似,根据规定,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该专利申请内容是否可以被接受?
套件1 套件2 套件3
套件4 套件5
使用状态参考图
图2沙发茶几套件
案例3:婚庆玩偶
以组件产品的形式提交婚庆玩偶的专利申请,其中组件1、组件2的三维效果图如图3所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用于婚庆活动的,向来以一对男女的形象呈现,缺一不可,但各玩偶娃娃似乎又可以独立使用,那么申请人以组件的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是否符合组件产品申请专利的条件?本申请产品是否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否以套件的形式申请?
图3婚庆玩偶
问题的分析
一般来说,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涉及多项设计合案申请经常存在如下实质性缺陷:1.合案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不属于相似设计也不属于成套产品;2.合案申请中的成套产品中包含相似设计申请或者相似设计申请中包含套件产品;3.合案申请中使用的多项外观设计产品因不属于同一产品而不构成相似外观设计;4.合案申请中的多项设计存在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5.合案申请中同一产品的其他设计因与基本设计明显不相似而导致不构成相似外观设计;6.合案申请的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的项数超过10项。
如果存在上述实质性缺陷,则需要修改申请内容,作为申请人提交多件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时应更加充分了解合案申请制度,明确相似设计、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之间的关系。
1.相似设计的判断
关于相似设计的含义,经整体观察,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相似设计强调的是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这里的“同一产品”并非指产品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或小类,而是要求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二者具有相同的产品用途。
在判断相似设计时,需要将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单独进行对比,如果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案例1中,套件1和套件2均属于同一产品凳子,且套件1和套件2产品的上部圆柱形凳面的设计相同和下部的大象的形体设计相似,大象身上的图案、象背和象尾设计相同,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其区别仅存在于象鼻和前面象脚以及旁边小象的局部设计不同,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符合相似外观设计的条件。
2.成套产品的判断
成套产品即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成套产品中的同一大类是指各套件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使用,并非要求各产品必须同时销售或者使用,只要在出售或购买或使用该产品时会联想到另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存在即可,除此之外,成套出售或使用还要求各产品具有组合使用价值。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判断成套产品时,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进行判断即可。
案例2中,虽然套件1与套件2相似,套件4与套件5相似,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但是该规定主要是禁止成套产品的每件套件同时具有多件相似外观设计,以至于存在多套成套产品的情形,本案并不属于该情形,因此该申请方式可以接受。
3.组件产品的判断
组件产品是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根据各构件之间存在的关系可以将组件产品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组装关系不唯一、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如电热水壶、带盖杯子等时,通常对整体组合后的外观设计留下印象;在购买和使用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类玩具时,一般消费者更倾向于关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至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如麻将牌、扑克牌等,一般消费者则通常注重各个构件的外观。
案例3中,虽然存在一男一女两个形象的娃娃,但是考虑其使用的场所及其实现的功能效果,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密切的关联,婚庆活动中的娃娃通常都是以成双成对的形式出现,所以从空间的摆放位置和产品功能效果的实现上来说,该案例中以组件产品的方式提交是可以接受的。与此同时婚庆玩偶也符合成套产品的定义,首先婚庆玩偶的娃娃都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其次两个娃娃各自独立,整体风格相同,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作为玩具使用时也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在一起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因此该申请以组件方式或者以成套产品方式提交均可。
4.成套产品、相似设计和组件产品三者之间的区别
专利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首先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一件产品还是多件产品进行区分和判断,判断时,应结合产品名称、该产品的实际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使用习惯进行综合判断。在进行成套产品、相似设计与组件产品的对比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看。
第一,具体判断标准的不同。
首先,成套产品的各套件应属于同一大类,相似设计中的各设计则属于同一产品,而组件产品则为一件产品。
其次,成套产品要求各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思相同,相似外观设计要求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组件产品要求可分离的各组件基于产品功能实现或使用上的紧密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
此外,成套产品中的各个单品都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同时当它们组合在一起时也能展现出组合使用的价值。相似设计是各设计产品各自具备独立的使用价值,但未必具备组合使用的价值。而组件产品的各个构件之间具有形态构成或使用过程中的紧密联系,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产品的功能,从而体现其价值。
第二,申请专利的数量限制不同。
一件外观专利申请中的相似设计合案申请不得超过10项,这是对相似设计申请项数的限定,但对于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并无数量上的限制。此外,在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相似设计中也不应包含成套产品,这是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淆,也是因为要避免一件专利申请中产品外观设计的数量过多。
第三,视图提交方式的不同以及申请文件的其他要求不同。
在提交视图方面,组装关系不唯一及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成套产品和相似设计产品,在提交申请视图时需要提交各个单件的产品视图。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则提供单个构件的视图时,还应提交组合状态的视图。
在提交简要说明时,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相似设计需要指定一项设计作为基本设计,但组件产品的简要说明中则无此类要求。
第四,保护范围及权利独立性不同。
成套产品和相似设计包含多个外观设计产品,每个设计产品的专利权是独立的。即在后续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某个成套产品或相似设计中的某些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会影响其他产品所对应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在判断成套产品或相似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时,需要与涉案专利中的各个产品进行多次对比。而组件产品实质是一种产品,其只对应一个权利。当宣告组件产品无效时,由于组件产品整体的外观由多个单独的构件构成,因此需要将组件产品整体与对比设计进行判断和对比。单个构件与对比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通常不会导致组件产品整体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总结
综上,通过对比研究多件产品申请方式中组件产品、成套产品以及相似设计这三种类型的申请,更加明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授权条件,各申请方式的相同点与区别点,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选择更合适的申请方案,对专利申请主体来说具有参考意义。合案申请制度是我国专利法走向完善和进步的重要体现,这一制度不仅节约了专利申请人的申请费用,还通过将具有共性的设计进行归纳,便于日后的管理和检索,从而节省审查成本,提高审查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它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尽管如此,该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探讨的问题,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特点和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这项工作任重道远,仍需要我们持续不懈地努力与探索。通过努力,相信我们能够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专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