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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作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04-22 09:23:26    浏览次数:138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2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为适应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统一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意见》积极回应地方执法保护需求,从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专业支撑、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奖惩机制等九方面就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作出具体规定,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确保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二、法律研究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保护合力,《意见》第八条在共同加强法律研究方面作出细化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对法律理解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导,服务支撑执法实践。第二款规定从地方层面,就落实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推动解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和适应改革形势提出具体举措。

       三、重点条文说明

      (一)关于会商机制。《意见》第四条就会商机制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第二款规定地方层面,省级及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二)关于业务支撑。《意见》第七条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相互间的业务支撑。第一款明确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支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指导查办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违法犯罪案件中,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是相关案件准确定性处理的关键。对此,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第二款明确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信息及法律状态等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安机关的业务支撑。

     (三)关于奖惩机制。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多次组织开展对知识产权系统、公安机关成绩突出集体与个人的联合表扬活动,有力鼓舞了士气,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上台阶。为进一步落实相关要求,传承有益经验,加强督促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定期联合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作出规定。 (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提供)


       相关链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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