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本省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组织,其宗旨是广泛传播知识产权你法律知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工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专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全文分总则、组织机构、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调解的终止、附则共七章。
《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工作制度》规定调委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除委员外,调委会可另聘调解员,负责调委会的日常事务,包括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
《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工作制度》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解程序,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纠结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表示不予接受继续调解的;调解规定时间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纠结一方在调解进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不合适调解标准的其他情况即可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