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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洲专利制度中第三方意见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期:2024-12-12 08:30:17    浏览次数:34

  张海强

  《欧洲专利公约》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关于该申请或专利所涉及发明的可专利性意见。第三方意见不仅适用于授权前程序,也适用于授权后程序,例如异议程序、上诉程序、撤销程序或限制程序等。

  第三方意见的提交,旨在从法律层面确保本应无效的专利不被错误地授予或维持专利权。为帮助读者了解欧洲专利制度中的第三方意见机制,笔者将从提交要求、欧洲专利局的处理方式以及申请人或权利人的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理解提交要求

  关于提交第三方意见的主体资格,《欧洲专利公约》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除欧洲专利局程序中的直接当事人外,任何第三方均有权提交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可选择匿名方式提交。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第三方意见需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方可提交,且未设定提交时间的限制。因此,第三方意见原则上可在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点提交。

  在语言要求方面,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三方意见需使用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提交。若非匿名第三方使用非官方语言提交,欧洲专利局可要求其提供官方语言的翻译。提交的证明文件(如现有技术文件)可使用任何语言,但欧洲专利局可要求提供官方语言的翻译。若第三方未能及时提交意见或证明文件所需翻译,欧洲专利局可忽略相关意见或证明文件。

  在内容范畴层面,第三方意见仅限于欧洲专利公约的实质性要求,例如,保护客体(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新颖性(第五十四条)、创造性(第五十六条)、工业实用性(第五十七条)、公开充分性(第八十三条)、清楚性(第八十四条)以及不允许的修改(第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要求。

  明确处理方式

  对于非匿名提交的第三方意见,欧洲专利局将向第三方发送确认通知,但后续行动将不再另行通知第三方。同时,欧洲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或权利人第三方意见的内容,并允许其对第三方意见进行评论。

  若第三方意见得到证实且为非匿名提交,欧洲专利局将努力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若申请人在收到第三方意见时尚未答复当前的审查意见,则欧洲专利局将在收到针对当前审查意见的答复后的三个月内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时间节点提交第三方意见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在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后至发出授权决定前,审查部门将考虑第三方意见,并根据其相关性决定是否继续审查或简短记录在档案中。若第三方意见相关,则审查部门会继续审查;若第三方意见不相关,则审查部门会将第三方意见简短记录在档案中。若是在发出授权或驳回决定后,审查部门将不考虑第三方意见,但会将其纳入档案供后续查阅。而在发出授权公告后,审查部门既不考虑也不将第三方意见纳入档案供查阅,但在后续程序重新变为悬而未决时(如异议程序或限制程序启动),之前提交的第三方意见将被重新考虑并可供查阅。

  对于评估结果的反馈,欧洲专利局将在后续通知书(如授权意向通知书)中明确指出对第三方意见的评估结果。

  进行合理应对

  若提交的证据为非文献类证据,如使用公开证据,其仅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被采纳:一是证据所声称的事实能够毫无疑义地被证实;二是申请人或权利人对证据所声称的事实无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案例 T189/92,第三方需确保所提交的事实与证据既明确又完整,以便于后续调查能够直接且无疑地进行,无需额外质疑或深入调查。该案例中,尽管第三方提供了小册子作为证据,但由于小册子面向公众的公开时间无法明确界定,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未予以考虑。

  此外,若证据所声称的事实存在不确定性,且其验证需依赖非程序当事人的第三方的配合,此类证据同样不会被接纳。鉴于此,笔者建议申请人在审阅第三方意见时,首要任务是核查其中提及的证据类型,若证据涉及使用公开证据,申请人可以对证据的公开日期或相关事实提出合理质疑。

  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时常存在不确定性,这一点需作为核查的重点,以确保其能否有效构成现有技术。若公开日期存疑,可在回应第三方意见时明确指出,而无需对该非专利文献进行深入的实质性分析。

  以笔者曾处理的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为例,在答复检索报告后收到第三方意见,其中提及了一篇学术论文,声称该论文使得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然而,第三方意见并未提供具体的技术分析。经过核查发现,该学术论文仅标注了通过日期,而缺乏明确的公开日期,因此无法证实其公开日早于专利申请日。在后续的回应中,仅需针对该学术论文的公开日期提出质疑,而不必展开实质分析。最终,该项欧洲专利申请直接收到了授权意向通知书,其中指出上述第三方意见已经过审查,但被认为与该项申请不相关。

  实践中,申请人或权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如证据可靠性、案件状态、成本考量等)决定是否对第三方意见进行回应。若第三方提供的证据存疑,则可重点质疑证据,无需详细分析。若证据可靠且分析详尽,并且申请人或权利人希望避免审查流程延误,则可基于证据对权利要求进行针对性修改,并尽快回应。这将有助于审查部门基于申请人或权利人回应采取进一步行动,如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直接授权,从而优化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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