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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财产权的创造论诠释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期:2026-05-07 09:41:36    浏览次数:10

  知识产权的法理基础在于“创造”而非“劳动”,以此可以建立知识产权体系的统一诠释框架。传统理论以“无体物”“无形财产”等表述界定知识产权对象,难以揭示其独立的正当性基础。“创造论”突破了这一理论困局:创造是“从0到1”的质变,劳动是“从1到 N”的量变,二者是本质不同的人类活动。在本体论层面,知识产权的对象可被界定为“人造的形式”,从而超越“无形财产”等表述,为知识产权对象提供积极的本体界定;在价值论层面,知识产权可被证成为“第一财产权”,因为人类的物质生产均以特定知识为逻辑前提,知识构成了财富创造的本原性要素。以“创造”为元范畴、以“形式”为核心概念的诠释框架,不仅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提供了融贯的体系解释,亦可涵盖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其他知识产权,并为人工智能时代坚守人类创造的主体地位提供了理论锚点。“创造”这一元范畴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知者创物”的古老智慧相贯通,可以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学科的标识性概念与原创性理论,为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奠定学理根基。

  余 俊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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