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方案(试行)
作者: 日期:2016-10-12 09:54:35 浏览次数:297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进一步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全省众创空间发展,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冀财教〔2015〕112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方案(试行)》,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按照《实施方案(试行)》组织实施2017年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试点工作。
试点市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全省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冀财教〔2015〕11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省级安排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按照“省级引导、市级为主、公开普惠、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与试点市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大学生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试点市”辖区内众创空间中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重点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
资助资金优先资助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省(区、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团队、其他各类、各级、各地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团队、已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介入的项目团队。资助项目需经专家评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遴选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积极性高、本级财政专项投入高的设区市列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试点市。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五条 确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试点市的参考指标包括:
(一)市政府是否制定、出台促进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是否开展了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拥有一批市级众创空间及省级众创空间;
(三)是否拥有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氛围,形成了一批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开展商业化运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
(四)是否设立了市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资助专项资金、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
(五)是否拥有一批知名创业导师。
(六)省科技厅、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指标。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试点市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制定本市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试点市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总体情况,确定各试点市资助资金预算数。
第八条 省人大批复省级预算后,将资助资金下达到试点市,市科技局负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细化落实项目。
第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市资助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资助资金额度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试点市财政局、科技局应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按照职责对资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试点市财政局、科技局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职责加强资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申报不实,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以不当方式唆使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或其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